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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6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 債 權 人 玉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璟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   公司業於104年6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7827號函准解    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    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   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   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  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   ㈡確認編號XG0000000、XG0000000、XG0000000之票據利息    起算日為何,依法律規定不得早於提示日即104年6月29日    。   ㈢釋明編號XG0000000、XG0000000號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    年7月30日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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