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
債 權 人 玉順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璟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
公司業於104年6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7827號函准解
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
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
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
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
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
㈡確認編號XG0000000、XG0000000、XG0000000之票據利息
起算日為何,依
法律規定不得早於提示日即104年6月29日
。
㈢釋明編號XG0000000、XG0000000號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
年7月30日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