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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 債 權 人 明星鑄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、朱志平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明星鑄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    如有誤載,請更正並補具正確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印文    。   ㈢原因事實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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