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53號
債 權 人 明星鑄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、朱志平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明星鑄鋁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
如有誤載,請更正並補具正確法定代理人
聲請狀末之印文
。
㈢原因事實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