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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4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7號 債 權 人 益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孝 債 權 人 曹佑典 債 權 人 楊煌森即精士德企業社 債 權 人 林坤謀 債 務 人 廖笙志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益富建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    壹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佑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肆    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煌森即精士德企業社清償新臺幣肆拾    玖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坤謀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零    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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