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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57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米氏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乙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貳元,及自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    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4年02月止      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,062元正,經催繳,未      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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