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
債 權 人 凱樂視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政昭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潘惠傑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(請提出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
明資料);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㈡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(訂購單、簽收單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