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7號
債 權 人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江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山
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
司原始債權証明文件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送達於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