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
債 權 人 台灣脈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貴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日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(依
民法第203條規
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