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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4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 債 權 人 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京翰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台端聲請狀利息起算   日同時載有民國104年5月25日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) 二、如利息欲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算,則應具狀敘明支票號碼   0000000號、0000000號二張支票利息起算之依據(二者退票   日均在民國104年5月25日之後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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