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
債 權 人 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蔡京翰發
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台端
聲請狀利息起算
日同時載有民國104年5月25日及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算)
二、如利息欲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算,則應具狀敘明支票號碼
0000000號、0000000號二張支票利息起算之依據(二者
退票
日均在民國104年5月25日之後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