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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5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01號 債 權 人 翔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清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盛貿易有限公司、王雅璇、劉義堅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補正廷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並查明法定代理    人為何人?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。   ㈡釋明請求債務人王雅璇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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