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
債 權 人 聖地亞精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銘淵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簡伯修、陳金緞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
(因
所載原因事實之敘述與狀附證據不符)。㈢確認有無請求
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之責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6日
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