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
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斐如
債 權 人 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添金
上列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、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
律師
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3樓之1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昇億企業社即莊傳嘉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債權人間應為各別獨立之
請求權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