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
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斐如
債 權 人 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添金
前列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、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
律師
債 務 人 莊傳嘉即昇億企業社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萬
壹仟貳佰伍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
壹仟貳佰柒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