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55號
債 權 人 蔡全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、洪瑞照、江慶庭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委託債權人銷售
本件不動產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