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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66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釋明債權人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 其住居所。   ㈡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    理人姓名、住居所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   省略)。   ㈢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「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    民國104年9月2日」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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