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3號
債 權 人 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信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釋明債權人台灣威樂益姆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
住居所。
㈡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
理人姓名、住居所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。
㈢確認
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「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或「
民國104年9月2日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