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98號
債 權 人 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駿朋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權人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
地址為何?
㈢債權人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何?
㈣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?
㈤釋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計算方式為何?並補其
釋明單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