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68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98號 債 權 人 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駿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權人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   地址為何?   ㈢債權人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何?   ㈣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?   ㈤釋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計算方式為何?並補其    釋明單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