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98號
債 權 人 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鐘毅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駿朋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債權人奇緯裝潢建材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為何?㈢債權人奇緯裝潢建材
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何?㈣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?㈤釋明
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計算方式為何?並補其釋明單
據。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