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
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孫翁
債 務 人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
上
當事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
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「黃瓊玉」之記載應更
正為「林世雄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
聲請狀之誤載,致有如主文之顯然
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