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4號
債 權 人 勝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武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鉅大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如
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