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829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債 權 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遠 債 務 人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一、㈠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   貳拾貳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  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    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   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定有    明文。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「確    認是否向相對人林淑靖、郭欣怡、羅明宗請求?若是,應    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。」本裁定    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,在    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依上揭法條,應予    駁回。)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