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5號
債 權 人 弘岱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楊秀琴
債 務 人 蘇家慶
債 務 人 古淑真
一、㈠債務人蘇家慶、古淑真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
萬元,其中①債務人蘇家慶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、②債務人古
淑真並自附表所示
退票日(即利息起算日)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暨債權人如對任一債務人
之財產為
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其他債務人負清償責任
。
㈡債務人蘇家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捌
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