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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89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5號 債 權 人 弘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楊秀琴 債 務 人 蘇家慶 債 務 人 古淑真 一、㈠債務人蘇家慶、古淑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    萬元,其中①債務人蘇家慶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、②債務人古    淑真並自附表所示退票日(即利息起算日)起至清償日止,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債權人如對任一債務人   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其他債務人負清償責任    。   ㈡債務人蘇家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捌    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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