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87號
債 權 人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慶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芝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
㈡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