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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1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債 權 人 鴻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材 債 務 人 介勇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濬桔 債 務 人 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維 一、㈠債務人介勇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    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   捌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,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    範圍內,免除給付責任。  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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