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37號
債 權 人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振賢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睿建設有限公司、郭永富、陳采彤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敘明對債務人郭永富、陳采彤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