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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6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39號 債 權 人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吳朝榮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  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   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  ㈡釋明對債務人合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吳朝榮各請求    金額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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