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40號
債 權 人 總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瑞琴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漾漾液晶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(因請
求標的欄金額與附表金額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