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91號
債 權 人 陳百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果子町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(
按民法規定,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
㈡
聲請狀請求標的第(二)項所記載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
元,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之(按現行民事訴
訟法規定及債權人實際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均為新臺幣
500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