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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9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91號 債 權 人 陳百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果子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(按民法規定,   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 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   ㈡聲請狀請求標的第(二)項所記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   元,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之(按現行民事訴    訟法規定及債權人實際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均為新臺幣    500元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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