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
債 權 人 信源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承軍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之聲請及其
法定代理人印文。
㈡確認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;如有誤載,
併請更正。。
㈢確認利率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