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
債 權 人 昱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正賢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係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抑或曾文宏(
依卷附證據資料所示,買受人為曾文宏)?如有誤載,併
請具狀更正;若債務人仍為前者,應提出對曾治郡即宏誠
機械工程行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,若為後者,應具狀
詳載曾文宏之實際
住居所地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