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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3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88號 債 權 人 允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苑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: 一、請提出與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文件(例如:承攬合約影   本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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