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86號
債 權 人 均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蕬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梁建龍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為何?
㈡債務人若為富邑設計請具狀更正之,並請確認債務人之正
確名稱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正確資料。
㈢確認請求之利息為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五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