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86號
債 權 人 均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蕬謙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梁建龍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4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
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為何?㈡債務人若為富邑設計請具狀
更正之,並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正確
資料。㈢確認請求之利息為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五?此項裁定
已於104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