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87號
債 權 人 江彥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中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訴外人黃立豪於
本件債務人中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有
僱傭關
係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