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2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玄力貿易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陳麗珠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徐千婷
債 務 人 徐嘉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捌
元,及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十月十三日止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
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利
率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⑶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
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