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46號
債 權 人 勤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永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上邑空間整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江峻毅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。
㈡請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?及依據。(票號GB0000000及
GB0000000為提示日前之請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