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王伯豪
債 務 人 RAMARK HOLDINGS LIMITED
法定代理人 彭貴社
債 務 人 宏新鞋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兼 林殷贊
法定代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伍點
六九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
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