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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0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原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福忠即吉屋五金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。  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(究為張福忠即「吉屋五金行    」或張福忠即「吉屋五金商行」)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 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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