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
債 權 人 原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政霖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福忠即吉屋五金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(究為張福忠即「吉屋五金行
」或張福忠即「吉屋五金商行」)?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