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
債 權 人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逸中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權證明文件。(如訂購單、發票、簽收單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