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
債 權 人 誠技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本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
民國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
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