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
債 權 人 誠技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本德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
: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
民國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43470468號函准廢止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
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6
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