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債 權 人 誠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: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43470468號函准廢止,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 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6 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