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
債 權 人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春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美漪即國源土木包工業、僑凌工程實
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