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
債 權 人 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松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補正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明
法定代理
人為何人?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