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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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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4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益長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補正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明法定代理   人為何人?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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