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
債 權 人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炎武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胡哲仁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
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