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陳志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顏誌鴻發 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明(例如:本票背書影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