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
債 權 人 陳志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顏誌鴻發
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顏誌鴻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如是,請提出請求
連
帶給付之原因事實(例如:票據
背書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