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
債 權 人 陳志鵬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「
確認顏誌鴻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原因事實」,此項裁定
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
惟查,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