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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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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村 債 權 人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債 權 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   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  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   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  ㈡確認債權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及補正聲請狀末之簽    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   ㈢債務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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