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
債 權 人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振村
債 權 人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
債 權 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雪霞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各本於自己之
請求權請求債
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
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確認債權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及補正
聲請狀末之簽
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
㈢債務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