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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村 債 權 人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債 權 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寳如 債 務 人 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明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呈達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    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 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拾    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   壹拾壹萬零貳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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