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
債 權 人 樂澄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俞蓁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確認債務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
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4
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