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
債 權 人 禾逸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雅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耐亞國際有限公司、謝麗琴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?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