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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1號 債 權 人 禾逸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雅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耐亞國際有限公司、謝麗琴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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