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淵
債 務 人 哲堃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3年06月止,
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,741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、00000000、HN00000000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孫竹梅